新合同、新规定解读给你听
解读一:模糊字语不能再用
“乘坐豪华大巴,入住准四星酒店,具体行程及价格仅供参考……”这些不少旅行社用来忽悠游客的文字游戏今后不能再用了。
新合同规定:为避免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相关的服务标准说出模棱两可的解释,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时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此外还规定,住宿服务安排以及标准需要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标注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而用餐也必须标明用餐次数、地点和用餐标准。
解读二:旅游合同可以转让
游客陈先生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去海南的旅游合同。但出发前没几天,陈先生临时接到单位的一个重要公干,海南之行肯定泡汤。正巧,陈先生得知他的同事小刘很想去海南玩,所以,陈先生向旅行社提出,是否可以将他的名额转给小刘。但由于时间紧张,旅行社提出违约金要求,双方协商未果。
在老合同中,旅游合同是不可以转让的,所以,旅游前遇到突发事件,临时走不了,对游客来说,是件很头疼的事情。
新版合同中对此作出规定: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解读三:拼团、转团要事先告知
不少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报名某家旅行社的旅游团,直到成行才发现,自己被“拼”入了另一家旅行社的大团。
新版出境游合同明确要求,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解读四:购物次数不能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
刘女士喜欢旅游,但是旅游过程中,不停地进购物点却让她很扫兴。“不少团价格不高,但是要进很多购物点,有些时候,一天就要进好几个购物点,看风景的时间都用来购物了。”而且,刘女士说,不买东西的话,还要遭到导游的白眼和挤兑,真是花了钱还要买气受。
在新合同中,对国内旅游的购物安排有了限制,“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醉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之前实行的旅游合同也有购物次数的规定,但是一般都规定“一天一站”,比方说行程是5天的话,旅行社一般都会安排5站购物活动,即一天一站。如果按照新合同规定,5天的购物次数就不能超过3次。
解读五: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要先赔
今年2月底,约有500多名消费者,向浙江康辉国际旅行社投诉,要求退掉他们于去年11月,参加康辉组织的港澳专列在珠海、香港等地买的珠宝首饰、数码产品,因为有部分假货和质低价高产品。经过旅游部门、旅行社和消费者的多次协商,有关方面陆续开始退款。
新合同对买到这一点则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果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游客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同时,新合同还规定,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如旅游者明确表示不参加,旅行社要将相应情况写入合同的《专用条款》。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对于未经游客确认,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旅行社要自行承担自费项目的有关费用。否则,旅行社根据情节,支付给游客不同数额的违约金。
解读六:游客违约也要承担责任
旅游合同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国家新合同范本中还规定了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在国内游中,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到4日(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50%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新版旅游合同颁发实行情况根据宜昌旅游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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