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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有效期延长至90天 5日内必有处理行动

2012-11-17 11:155180
    (记者张元媛)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一旦接到投诉,有关部门需在5日内行动。记者昨日获悉,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下月出台。宜昌市旅游质监部门表示,如果该办法出台,将大大提高游客的维权效率。 
    据悉,按照目前全国试行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为60天。而年底前即将发布实施的首个《办法》则将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一旦接到投诉,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另外,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需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如果游客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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