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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

2012-11-17 11:057600
      一、夷陵长江大桥主桥、两岸引桥(以下简称大桥)及其一定范围内的陆地、水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大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禁止牵引、驱赶畜禽通行。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车辆通行。
    三、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四、机动车辆通过大桥,必须遵守时速限制和间距规定,不得停车、调头、倒车、逆行、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五、在大桥及其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毁坏植被、违章搭建、乱涂乱画、张贴及从事其他防碍通行或影响大桥容貌的活动。
    六、大桥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鱼、锚泊船只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大桥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采砂。
    七、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宜昌夷陵长江大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宜昌夷陵长江大桥(下称夷陵大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夷陵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现通告如下:
    一、夷陵大桥禁止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货车通行。禁止履带车、铁轮车、畜力车、三轮车、板车通行。
    二、车货总重30吨以下的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1:00至7:00通行。
    三、每日7:00至8:30、17:00至19:00禁止小型货车通行。因执行紧急公务或应急抢险任务确需通过的,凭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的通行证通行。
    四、机动车通行夷陵大桥时,载物应当符合装载规定,不得沿途遗洒、飘散装载物。超载、超长、超高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大桥的,须经大桥管理机构及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五、机动车通行夷陵大桥时应当保持安全行驶速度。大型机动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小型机动车(含摩托车)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六、行人及自行车通过大桥时,必须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骑车通行;不得进入机动车通道。
    七、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对夷陵大桥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八、行人及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服从执法人员管理。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法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宜昌长江大桥总公司热烈祝贺《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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